SCETC | bat365官网登录 | 学科专业 | 党建工作 | 招生信息 | 就业信息 | 学工在线 | 书记信箱 | 院长信箱 | 信息公开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9-10-25   浏览次数:

教代会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加强民主管理,办好学院,发展教育事业,根据竟的政策和国家法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职 权

第六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院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师资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教职工奖惩办法、津贴分配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定期评议干部,对成绩显著者建议学院或上级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作风恶劣、违法乱纪、压制民主者给予批评或建议上级给予处分或罢免。

五、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六、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能够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经协商提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的各个方面,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因此,教师(包括实验、实习,兼职、)一般应占60%左右,教代会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工会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发言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工作有了解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和质询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校各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及提案落实的情况。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责任: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带头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四、办事公道,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第十一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家属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由院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程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院工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重要议题须事先组织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准备草案,并送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征来意见。

第十五条教代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讨论问题,作出决议,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院长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以分工会为单位划分代表组,各组经选举产生组长一名,主持本组的活动。

第十七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教代会可组织若干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或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教职工的提案。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院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二、提出教代会议程的建议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三、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及提案的落实。

四、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教育,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政策、业务、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院工会解释。

―> 基本信息
―> 招生考试信息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 教学质量信息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学风建设信息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版权: © 1998-2006 bat365中文官方网站信息中心
地址:中国・德阳 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801号 618000
电话:0838-2651110 传真:0838-2651119 备案:川ICP备03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