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优化党内政治生态,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学院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和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于选拔任用全院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基本目标:突出政治标准,严格选用程序,把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学院党政决定,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己任,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先,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协作、具有活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第六条 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做好中层干部后备人才培养,中层干部助理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
第七条 学院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政治思想素质高,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对学院的改革发展事业充满热情。
(三)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和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策部署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强,工作作风好,开拓创新、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研究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强,有独立处理本职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五)有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敢于负责,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为民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心胸开阔、善于沟通、团结同志。
第九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身心健康;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四)提拔任用正科级领导职务的,担任副科级(中层干部助理)职务1-2年,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不低于3年。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内领导干部者,还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规定;担任工会、共青团组织领导职务的,还须符合工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组织考察;
(四)讨论决定;
(五)任职。
第一节 动议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人选产生范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动议方案。
第二节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和考察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须制定工作方案,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与考察工作方案可一并制定,包括职位、条件、程序、参加人员,以及考察程序、方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通过民主推荐形成初步意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推荐中层副职的,由下列人员参加:分管本部门的院领导;定点联系本基层党组织的院领导;本部门党政班子成员(含中干助理);系部教研室主任;系部教授代表;部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少数民族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统战对象。推荐中层正职的,还须与所有学院党政领导进行个别谈话。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
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推荐中层副职的,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参加;推荐中层正职的,学院党政领导,中层干部(含中干助理),民主党派、少数民族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统战对象还须参加。
(三)分类统计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三节 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对象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提拔的。
第十七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根据实际制定考察标准,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组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在民主推荐时先进行个别谈话、后进行会议推荐的,可在会议推荐时一并进行民主测评。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五)考察组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六)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形成考察报告,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院纪委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需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节 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第五节 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便于群众监督。公示日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下发任职文件并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每年对本年度新任干部进行培训,抓好理想教育、党性教育、廉政教育、法纪教育,把中央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群团组织代表会议等选举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算。
校长助理、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人事处长、监审处长、财务处长等领导干部在任免后要及时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工会、共青团负责人人选在决定任免前还须按规定征求上一级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干部选拔工作文件、《干部选拔任用“一评议、两核查、两公示”实施办法》等干部监督工作文件的要求,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提拔任用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肃查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或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
中共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委员会
bat365中文官方网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
姓名:
工作
阶段
| 工作要求
| 落实情况
| 形成材料
|
序号
| 材料
|
动议
| 动议
| 是否符合动议纪律:是( ) 否( )
是否符合职数要求:是( ) 否( )
| 1
| 动议方案
|
2
| 党委会纪要
|
民主
推荐
| 民主推荐
| 推荐职位:
推荐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范围:
推荐方式:谈话推荐( ) 会议推荐( )
| 3
| 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文件通知)
|
4
| 推荐谈话记录
|
5
| 民主推荐表
|
6
| 推荐人选汇总表
|
7
| 推荐情况统计
|
考
察
| 确定考察人选
| 是否集体研究确定考察人选:是( ) 否( )
| 8
| 党委会纪要
|
考察预告
| 考察对象:
考察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考察组成员:
预告方式:张贴( )会议( )其他( )
| 9
| 考察预告
|
10
| 考察安排
|
个别谈话
| 谈话范围:
谈话人数:
有无不良反映:有( ) 无( )
| 11
| 考察谈话记录
|
12
| 个别谈话考察情况综述
|
民主测评(可与民主推荐合并召开会议)
| 测评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测评范围:
| 13
| 民主测评表(可与第5项民主推荐表同时发放)
|
14
| 测评情况统计(可与第7项推荐统计合并)
|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 纪委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有无不良反映:
有( ) 无( )
统战部对非党员考察对象有无不良反映:
有( ) 无( )
监审处对重要经济岗位考察对象的审计有无不良反映: 有( ) 无( )
| 15
| 党风廉政建设意见/统战部意见/审计意见
|
查阅档案
| 查档人:
干部档案是否完整:是( ) 否( )
“三龄两历一身份”是否清楚:是( ) 否( )
有无党政纪处分等情况:有( )无( )
| 16
| 查阅档案记录
|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拟任副县级以上)
|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有无不适宜提拔的情况:有( ) 无( )
| 17
|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
考察情况汇报
| 汇报人 :
汇报时间:
汇报方式:
| 18
| 考察情况综述
|
讨论
决定
| 党委会讨论
决定
| 会议时间:
出席情况:应到人,实到人
表决情况:
| 19
| 党委会纪要
|
任职
| 任职公示
| 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公示范围:
公示方式:
有无不良反映:有( ) 无( )
| 20
| 任前公示
|
21
| 公示情况报告
|
任职试用期
| 是否试用:是( ) 否( )
试用期时长:
| 22
| 任职文件
|
干部任前谈话
| 谈话领导:
| 23
| 谈话记录
|
重要
情况
纪实
| 选拔干部过程中的其他重要情况
| 有( ) 无( )
| 24
| 其他
|
注: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发现或反映的问题及调查情况应另附纸说明。
纪实人员: 审核人员: 完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