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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25   浏览次数: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树立正确的育人导向,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处分种类、期限定为:

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期限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传播邪教、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举行集会、游行或示威等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毒、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管制器械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有收看、复制或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文字、画像、录像、磁带、光盘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与安全,或故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组织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在校园从事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教学、考试纪律及公益劳动、集体活动、自习(含晚自习)纪律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上课、公益劳动、集体活动、自习(含晚自习)累计旷课达 12 ~ 24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 25 ~ 36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 37 ~ 54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 55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因旷课受到处分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每天按 6 学时计算,超过 6 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连续旷课达 2 周及以上者,予以退学处理。

(二)对考试(指期末考试和结业考试,含实习实训考试、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外语等级考试、专升本考试、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等)违纪、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监考老师指定(或准考证号)的座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没按监考老师指定位置放置书包、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者;

(3)自带答题纸、草稿纸进入考场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擅自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9)其他轻微影响考场秩序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根据情节酌情扣分直至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以零分记:

(1)违反第 1 条(1)、(2)、(3)、(4)、(5)、(6)、(7)、(8)款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当事者双方(或多人);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看后是否更改自己的试卷);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举起),故意歪斜身体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5)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在答题前,前后或左右交换 A、B 卷者;

(8)强行将试卷带离考场(故意不交卷者);

(9)开始考试后,未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放在指定位置,且未发现储存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10)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3.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取消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

(1)课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在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墙壁、身体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字典(手册)等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看到或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不听监考老师制止重犯者(违反第2 条(3)、(4)款中任一种行为三次及三次以上者);

(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当事者双方(或多人);

(8)违反考试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接听电话、上网查询或手机中存有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0)双方应当参加同次同场考试,考试过程中互换座位互相以对方名义答题者。

4. 下列情况者为严重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

(2)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3)考试作弊后不接受(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者、隐瞒事实真相者、作伪证者;

(4)使用通信设备作弊者以及考试中向考场内、外使用手机发送、接收试题信息或答案者;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6)组织考试作弊者。

5.在教师判阅试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 3条或第 4 条处理。

6.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违纪或作弊,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三)剽窃、抄袭他人学术、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肇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及肇事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持械伤人者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纠纷己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企图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致人伤害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盗、诈骗、冒领财务者:

1.偷盗、诈骗、冒领金额在 2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偷盗、诈骗、冒领金额在 200 元~ 1000 元(不含 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偷盗、诈骗、冒领金额在 1000 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未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作案的为首者,或者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私刻公章或偷窃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占有或侵害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利益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参加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具和赌博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参加赌博:

1.赌博金额在 2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赌博金额在 200 元~ 1000 元(不含 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赌博金额在 1000 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赌博、屡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教师或学院有关管理人员,或者对教师或学院有关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拒绝、阻扰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团体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沙龙、俱乐部活动者,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参与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瓶子、烧杂物、损坏公共设施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课堂上吸烟、打口哨、鼓倒掌、起哄及其他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伪造、涂改或冒用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或请假条等证明材料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有损学院荣誉、影响学院稳定与安全、破坏学院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校园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穿拖鞋或衣冠不整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区、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实习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吸烟引发火灾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会或其他严肃场所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或喧哗打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翻爬学院校门、围墙或栏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或教室喝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在校园内外酗酒,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凡酒后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按本条例相应条款合并处理。

(六)在墙壁上蹬踏、刻画、涂写或在课桌、寝室家具上刻画、涂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私自撕毁学院公告或通知,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所作所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或校风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生在公共场所有勾肩搭背、搂抱亲吻、抚摸等不得体行为,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恶意骚扰、侮辱或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不正当职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

1.未经学院许可,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未经学院许可,私自在学生宿舍外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在限期内未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在学生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经教育在限期内未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拒不打扫寝室卫生,影响宿舍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学院作息管理制度者:

1.学院对初次晚归者(指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关闭宿舍大门后 10 ~ 60 分钟返回宿舍者)进行批评教育;再次或多次晚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晚归且无理取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学院对初次夜不归宿者(指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关闭大门 1 小时后尚未归寝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再次或多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损坏公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公物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人为损害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对损坏公物金额在 2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金额在 200 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者。

(二)主动挽回、减少损失,有效阻止事态、危害结果扩大者。

(三)举报他人严重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违纪未遂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理:

(一)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举报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者。

(三)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损学院声誉者。

(四)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五)邀约、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酒后肇事者。

(七)违反学院多项管理规定者。

第十七条屡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违纪的调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系(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如偷盗、打人致伤等)的,由保卫处调查核实,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三)跨系部违纪以及学院交由学生处处理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调查核实,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四)涉及校外人员的学生违纪,由保卫处调查核实,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五)学生其他违纪,由所属系部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部或相关部门直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在系部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在系部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请示分管院领导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委托分管院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一)学生对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允许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结论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违纪学生处分文件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同时,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归存学生本人档案。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半年内,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取消各类评先、评奖、受资助资格。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宣布后七日内办理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和所在系党总支协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处分半年期满自动解除。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时间已满 12 个月,在此期间表现良好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鉴定、系部审查,学生处复核,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时间已满 6 个月,在此期间表现优异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鉴定、系部审查,学生处复核,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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