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下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条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主任,委员分别由纪委、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学生会和相关系(部)等单位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申诉人所在系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由 11 ~ 13 名成员组成,组成人员应是单数。
第四条申诉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 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进行复查;
3. 向有关部门(系部)或人员调查取证;
4. 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如果学生本人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和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1. 对学生本人被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的处理有异议的;
2. 对学生本人被退学的处理有异议的;
3. 对学生本人受到违纪处分有异议的;
4. 对涉及学生本人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的评选有异议的;
5. 对学院其他涉及学生本人合法权益的决定有异议的。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条件为:
1. 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2. 原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3. 原处理决定不符合相关程序;
4. 有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等情形的。
第八条学生应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以及其它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之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2.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3.因为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诉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查、处置工作。
第三章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除不予受理、申诉人撤回申诉等情形外,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专门“学生申诉调查小组”(以下简称“调查小组”)并开展工作。
调查小组负责该申诉调查,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申诉委员会进行讨论表决。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出席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申诉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根据申诉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1.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有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2. 采取听证会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进行申辩,说明情况。
听证会原则上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但如果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申诉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合议时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委员意见应如实记录并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应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议,将申诉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并反馈给原处理单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时间为 6 个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学院行政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