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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7-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奋发成才,促进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的形成,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文化艺术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个人和集体,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方面的问题,取消荣誉资格,收回证书,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四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成绩。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度内,学生在参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企业(校友)奖助学金等三项奖助学金评定时,只能获得一项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六条 本条例所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七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一)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负责人任主任,学生处、组织部、科研处、团委、教务处以及各系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委员。

(二)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院级及以上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奖励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系部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系部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九条 国家、学院、社会设立以下若干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生学习奖学金;

(四)企业(校友)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评定以下若干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1. 三好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

3. 优秀共青团员;

4. 优秀共青团干部;

6.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7. 学习标兵;

8. 优秀毕业生;

9.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友奖学金获得者等。

(二)集体荣誉称号

1. 先进班集体;

2. 优秀团支部;

3. 红旗团支部;

4.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5. 青年文明示范点;

6. 党员示范寝室;

7. 文明寝室。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若干单项奖。

第四章 奖励的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名额以当年四川省教育厅分配给bat365中文官方网站的人数为准。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评审完毕。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凡荣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各省市(州)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和评比对象逐年变化,以文件规定为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评审完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奖学金”的评定

(一)“学生学习奖学金”在全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评定,一学年评定一次。

(二)“学生学习奖学金”的等级、比例:

一等奖:奖金为600元/人,评选比例为本班人数的2.5%,原则上每班1-2人;

二等奖:奖金为400元/人,评选比例为本班人数的7.5%;

三等奖:奖金为200元/人,评选比例为本班人数的15%。

原则上每班获奖人数不得超过本班人数的25%。

(三)“学生学习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学习条件:

一等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须在3.5及以上,单科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等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须在3.0及以上,单科学分绩点不低于1.7;

三等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须在2.7及以上,单科学分绩点不低于1.0。

2.操行条件:

(1)学期操行等级在良好及以上;

(2)无旷课记录;

(3)严格遵守《高等学校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当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3.身体条件:

体质健康测试合格(60分)及以上;

(四)“学生学习奖学金”评定办法:

1.“学生学习奖学金”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期学习总评成绩,按本办法评比条件提出参评人选,经系部初审,学生处复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发放。

2.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命名为“学习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填写在学生登记表上,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

(一)“社会资助奖学金”是指由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以鼓励我院的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能力,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或吸引优秀学生到该单位就业而设立的奖学金。

(二)“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另见各项评奖细则。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评定

(一)学院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二)评比条件:

1.“三好学生”的评比条件是:

(1)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单科学分绩点不低于2.0。

(2)发展全面,表现优秀;

(3)操行评分为优秀;

(4)体质健康测试良好(75分)及以上。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条件是:

(1)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7及以上,单科学分绩点不低于1.0;

(2)体质健康测试良好(75分)及以上;

(3)操行评分为优秀;

(4)担任当学年度学生干部满一学年,并连续两学期工作考核为“优秀”;

3.“优秀共青团员”的评比条件是:

(1)我院全日制在校注册共青团员,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学校各类创建活动和团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热心帮助团员青年进步;

(3)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风建设中起良好的表率作用,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7及以上,单科学分绩点不低于1.0;

(4)操行评分为优秀,体质健康测试为良好(75分)及以上。

4.“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比条件是:

除达到优秀团员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团内担任一定的工作职务且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2)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工作认真负责,务实开拓,热心服务团员青年;

(3)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创造性的开展团的各项工作,乐于奉献、勇于创新、敢于争先,能发挥骨干带头的作用,在团员中威性较高。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是:

(1)思想品德高尚,遵守校纪校规,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补考记录,操行评分为优秀;

(2)热心社会实践工作,积极参加大学生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工作,表现突出,能够认真总结,有个人的社会实践成果上报;

(3)勇于承担学院、系部交给的各项志愿服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工作实效显著,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者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四)评选的比例为:“三好学生”为班级人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每班1~2人;“优秀共青团员”为团支部人数的5%,“优秀共青团干部”每个支部1~2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为系部注册志愿者或社会实践团队人数的5%。

(五)以上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一)“优秀毕业生”分省、院两级,省级优秀毕业生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系部评审小组推荐,经学生处审查,报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学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在校期间曾被授予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学习标兵”、“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3.3及以上,单科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曾一次及以上被授予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2.7及以上,单科学分绩点在1.7及以上者(包括某些创新能力特强,在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或在省级以上重大竞赛获奖者或省级先进个人)。

4.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5.取得英语二级、计算机、技能鉴定等级一级以上合格证书者优先。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质健康测试良好及以上,身体健康。

7.在班级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院的学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优秀毕业生”称号的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人数控制在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院级“优秀毕业生”控制在专业年级总人数5%以内。

(四)“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奖励办法:

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证书;院级“优秀毕业生”由有学院颁发“优秀毕业生” 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和“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条件

(1)班级思想政治工作好。班级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组织时事、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班团干部团结,领导有力,出色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2)班级学习风气好。学习刻苦努力,互帮互学,成绩良好,全班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7及以上。

(3)班风好。班级学生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生无重大违纪,出勤情况好。

(4)文明建设好。积极创建文明教室、文明寝室,制度和措施落实,效果好。无操行不合格学生,无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5)文体活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班体育达标率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在75%及以上;学生参加学院文艺活动成绩突出。

(6)劳动卫生好。积极组织并参加公益劳动、社区服务活动,劳动态度端正,完成任务好。

2.“优秀团支部”的评定条件

(1)组织工作好。团支部班子健全,团员青年团结一致、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有行之有效的学习、工作、教育和组织制度。

(2)思想工作好。支部能根据团员青年的思想特点调动广大团员青年的积极性,能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党团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富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3)文明建设好。积极创建文明教室、文明寝室,制度和措施落实,效果好,无操行不合格学生,无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教室、寝室全部规范达标。

(4)班风学风好。支部同学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努力,互帮互学,成绩良好,支部学年成绩优良(原则上支部平均分绩点2.5及以上)。

(5)活动开展好。团支部能创造性的开展好团组织生活,能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支部文体活动丰富多彩,教育意义明显;全班体育达标率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在75%及以上。

(6)示范作用突出。团支部能教育组织团员青年热爱专业,热爱工作,立足本职岗位,支部综合表现突出,示范作用明显。

3.“红旗团支部”的评定条件

(1)“红旗团支部”须具备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2)“红旗团支部”须在政治理论学习、班风学风建设、推优入党工作、主题团日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文艺体育活动等六个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4.“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定条件

(1)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为在学年度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

(2)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准备充分,内容丰富,活动开展有计划、有总结,过程中能够及时上报活动信息。

(3)服务团队成员表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团结奉献的精神。

(4)实践活动有成果,获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评定办法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先进班集体”在每年11月份表彰。“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在每年“五四青年节”表彰。

国家、省部或市级先进集体的评选在院级先进集体基础上评选产生。

第十九条 “文明寝室”的评比每学期进行。获得四星级、五星级的“文明寝室”将发给奖牌,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评定细则参照“bat365中文官方网站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青年文明示范点”、“党员示范寝室”在“文明寝室”的基础评选产生。

第二十条 单项奖的评定

(一)单项奖的设立:

为表彰在市级以上文艺、体育、科技、技能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同学,特设立单项奖励制度。

(二)单项奖的奖励办法另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励评审程序为:在个人或班级申请的基础上,经系部评审小组初评、推荐,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院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奖励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本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年度奖学金的评选:

(一)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者。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励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查。

第六章 申 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部初评结果公布的有效内向本系部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系部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本系部的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核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个人或集体及所在系部,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团内奖励由团委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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